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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自明(104)年1月1日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逢星期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明年3天以上的連假將有6次,其中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達4天。

內政部表示,以往只有農曆除夕及春節逢星期六、日有補假的規定,未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只要遇到例假日一律補假,有利形成連假,除保障民眾放假的權益外,也有助於家族團聚及促進觀光經濟發展。

由於104年共有7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正好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其中僅有農曆初三有補假,造成104年放假總日數僅109日,民眾普遍認為被吃掉6天假。考量補假並非新增放假日,內政部於今年3月17日召開會議凝聚共識,並以一律補假及形成連假為方向擬具修正草案,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至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原本即為連續假期,且農曆除夕前均為工商社會繁忙時期,為符合國人過年習慣,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仍維持現行往後補假的方式辦理。

內政部指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6月4日核定後發布,本次修正條文將自明(104)年1月1日施行,新修正的條文對放假日之補假及其補假方式均有明確的規範,有利於社會大眾及工商界排定各項作息。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會依據本次修正的辦法,另行公布明年度公部門辦公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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